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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烟气治理等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分析报告(2)

时间:2015-02-06 13:03来源:GEP Research 作者:GEP Research 点击:
1. 工业烟气治理分析 1.1 新环保法出台 排污总量控制,环保倒逼转型: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提出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们认为,环保成本将成
    3.1 “超低排放”:全球最严烟气排放标准
    “超低排放”,也称“近零排放”、“趋零排放”、“超净排放”、“超洁净排放”或“低于燃机排放标准排放”,目前,学术界与政府都尚未对“超低排放”做出准确的定义,基于现有共识的“超低排放”标准有两套。
    (1)标准Ⅰ,“超低排放”提出之初,是以天然气发电机组的排放限值为比较对象的,因此,根据《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对应的排放标准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由于这一标准较为严格,也被称为“超超低排放”。
表2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
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2)采用W形火焰炉膛的火力发电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以及200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产或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该限值。
资料来源:环保部网站 全球环保研究网 gepresearch.com
    (2)标准Ⅱ,2014年9月12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煤电节能减排计划》)对东部11省新建电厂明确提出的排放标准,即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烟尘浓度的排放限值是5或10毫克/立方米。鉴于《煤电节能减排计划》为政府官方文件,标准Ⅱ更可能成为未来的通用标准,同时学术界也对将烟尘排量降至5mg/Nm3是否有必要提出了质疑。因此,目前公认的超低排放标准即为此标准。两条标准的严格程度都超过了欧美发达国家的控制水平,可见国家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决心。
表3 超低排放标准与世界发达国家烟气控制标准比较
超低排放标准与世界发达国家烟气控制标准比较
(中国超低排放标准与美国、德国、日本、澳大利亚世界发达国家烟气控制标准比较)
    3.2 超低排放鼓励政策试验田:地方性政策先行
    3.2.1 建设与运行成本高企,呼唤鼓励性政策
    将火电厂的烟气排放标准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规定的重点地区控制标准,下调至超低排放标准,即烟尘排放浓度从20mg/Nm3下降至10mg/Nm3(不增加湿式ESP)、SO2从50 mg/Nm3下降至35mg/Nm3、NOX从100mg/Nm3下降至50mg/Nm3,污染物排放量下降30%~50%,技术改造的一次性投资与运行费用增加基本都在30%左右。按照目前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度电2.7分的环保电价,度电还需上涨0.8分左右,才能覆盖超低排放带来的附加运行成本。
    虽然国家已出台的文件指明了超低排放势在必行的趋势,但并未对相关的政策性鼓励提出具体说法。对此,一些地方政府积极开展试点,通过颁布地方性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环保改造。其中尤以山西与江苏的政策体系最完善,也最具可操作性。我们认为,今后国家的补贴政策可能包括:增加环保补贴电价、直接资金支持和奖励发电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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