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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6-12-01 18:1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 矿井(露天矿)地面储、装、运系统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评价范围内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的项目,应设置封闭煤场,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项目供热应优先采用依托热源、水源热泵、气源热泵、清洁能源等形式,确需建设燃煤锅炉的,锅炉设置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锅炉烟气应采取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高浓度瓦斯禁止排放,应配套建设瓦斯利用设施或提出瓦斯综合利用方案;积极开展低浓度瓦斯、风排瓦斯综合利用工作。瓦斯排放应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要求。

       第十一条 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场地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有效噪声控制措施,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二条 改、扩建(兼并重组)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第十三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生态、地下水等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计划,提出采煤沉陷区长期地表岩移观测要求,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响应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 涉及放射性污染影响的采选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对开采高砷、高铝煤等的煤矿项目,应提出产品煤去向环境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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