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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6-12-01 18:1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涂装车间含重金属废水(液)应单独收集处理且做到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脱脂等表面处理废液、电泳槽清洗废液、喷漆废水单独预处理;机械加工车间废切削液和废清洗液单独预处理。建设全厂废水处理站处理生产、生活废水。

       结合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遵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磷化渣、废漆渣、废切削液、生产废水物化处理污泥及废液(水)处理废油等危险废物的暂存场所与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机械加工车间应配套废切屑沥干设施。冲压废料、废动力电池等应回收或综合利用。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优化总平面布置,对冲压车间、试车跑道及发动机试验等高噪声污染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 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废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关注油库、化学品库泄漏环境风险。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第十三条 关注苯系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影响。新建、扩建项目选址布局应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环境敏感目标等规划控制要求;改建项目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影响。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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