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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解读(2)

时间:2014-12-01 10:11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2014年11月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指导和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修和管理工作,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重点问题说明

(一)应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管理理念问题

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定位,既不能全盘否定应急预案的作用,又不能过分夸大和依赖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最主要的作用是削峰降频。一方面,要客观分析本地特点,找准污染原因,经过科学论证有的放矢地制定应急措施;另一方面,必须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尤其是预案管理作为大气污染防治整体链条的一个环节,牢牢树立“以应急促管理、促减排、促环境质量改善”的指导思想,用应急手段促进和改善日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并逐渐提高管理门槛,使应急期间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渐成为日常必须遵守的规范行为,借助应急期间社会各界容易达成共识的契机,通过应急手段促进减排目标实现,从而降低污染物浓度,改善环境质量。

目前各地源解析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因和应对手段的认知也处于不断深入的阶段,各地大气污染源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应急预案的管理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持续优化的过程。

(二)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落实问题

目前各地应急预案普遍存在着应急措施“一刀切”的问题,未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没有对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对应急措施缺乏论证,确定的减排比例也缺乏实现途径的规定。针对以上问题,第五条明确提出,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污染源管控状况,组织分析大气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特点和可能的减排空间,做好前期论证,确定合理的应急减排目标和预案编修需求。

第五条还规定,应急预案中的应急减排任务要分解到各部门、各实施单位。在落实各项任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应急响应要求的紧急性和各项应急措施实施时间的差异性,结合日常管理,确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实施途径和个性化要求,避免应急响应“一刀切”。

(三)提前预警和提前响应的问题

重污染天气应对区别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主要是事后的应急处置,而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在提前预警和提前采取响应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目前各地出台的应急预案中关于预警和响应的规定,大多还是提前1天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出现后才采取响应措施,应急响应效果不佳,同时还存在不预警和滞后预警问题。因此第六条规定,针对各种可能的预警情形,要结合预测预警能力确定预警条件,明确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工作流程,规范每个环节的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工作方式,实施“预警即响应”以及没有提前预警时的补救措施,避免出现人为因素导致 “滞后预警”或“不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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