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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解读(3)

时间:2014-12-01 10:11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2014年11月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指导和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修和管理工作,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四)预案衔接性的问题

目前各地出台的应急预案,无论从政府预案和部门、企业方案之间,还是从与相邻地方政府预案、上下级政府预案之间,都存在衔接性不强的问题。一方面,政府预案包罗万象,而部门实施方案和企业操作方案仅仅是对政府预案的部分简单重复和照搬照抄,没有将政府预案中提出“做什么”的具体任务细化为“谁要做”、“何时做”和“如何做”,造成一些应急响应措施难以落实。另一方面,有些政府预案中关于预警级别设置、预警信息发布流程以及强制性减排比例、措施等的规定,与上下级政府预案之间和相邻地区之间都不一致。因此第四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要将政府应急预案与部门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企业操作方案作为一个预案体系协同推进。政府应急预案要简洁明了,主要明确各项流程和具体任务;方案作为行动指南,重点将具体任务细化为谁要做、何时做和如何做。要体现与上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和对下级应急预案的要求。还要考虑区域特点,在预警条件和响应措施上在区域层面与相邻城市相协调。省(区)应急预案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区域预警措施及分级响应行动,同时体现对下级应急预案的指导。

(五)应急预案评估和保障问题

针对目前各地应急效果不清的问题,第六条规定,各部门和企业单位要将分级响应措施逐项细化分解,考虑到各种任务情形,细化为具体动作,落实到岗位、人员,明确到小时甚至分钟。要制定应急响应记录表,应急过程可查可溯。第七条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次年5月份对前一年度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第八条又规定了各地人民政府通过健全机制,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强化人员保障以及细化考核任务,明确考核方式,通过考核和监督,不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六)需要统一和明确的概念以及需要规范的表述

《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对需要统一和明确的概念以及需要规范的表述进行了规定。

1、重污染天气:重污染天气区别于突发环境事件,在形成的机理、特点和应对手段上都有显著差别。各地应急预案中出现了“灰霾”、“雾霾”、“城市空气污染”、“严重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等多种表述,需要规范和统一。

2、预测、预报和预警:预测是在空气质量监测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模型推测某地将于某时出现何种程度的重污染天气、大概持续多久,是关于重污染天气“严重程度”相对量化的判断;预报是将预测的结果向决策机构报告及向公众通告。预测和预报都是技术层面的概念,预警是一种基于预测和预报而做出的行政行为,需要行政相对人做出某种行为。

3、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无论是预警和应急响应,各地应急预案中都出现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和“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等多种表述。《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规范了预警统一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的颜色表述,应急响应统一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的级别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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