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草案)》有哪些突破?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法虽然为环保部门提供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强力手段,但并没有就有关细节进行明确,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为基层环保部门即将开展的具体实践指明方向。 《办法》有哪些突破?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保督查中心姬海霞指出,相比现有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办法》主要有以下两个突破。首先是制定的背景、目的、依据等不同。《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是环境保护部2009年7月8日第6号部令发布的,旨在督促排污单位在限期内治理现有污染源,纠正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的状况,推动水污染物工程减排,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而《办法》的出台,则是为了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前规范细化实施环保限产、停产整治措施,其依据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其次,《办法》在内容和要求上也有新突破。《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立足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而《办法》的立足点则是所有污染物排放,范畴扩大了。《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指出,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如超标或超总量排污,即采取责令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措施。而《办法》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一是要求其限制生产,二是明确停产整治,并对停产整治情形予以了明确。同时,《办法》还明确了报请政府停业关闭的情形,体现出了环境保护是企业生命线的理念。 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基层环保部门需要的是好用、能用的办法,相比现有的《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办法》在程序上更加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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