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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草案)》有哪些突破?(3)

时间:2014-12-24 10:11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事实上,从今年8月发生的江苏昆山爆炸案可以看出,即便环保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一不小心还会卷入被问责的旋涡,而环保部门在此过程中,往往呈现出被动、弱势和无力。

针对上述情况,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采取限产或停产措施是对环保工作人员水平和能力的巨大考验和挑战,环保工作的性质决定了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应当也不允许逃避。

此次出台《办法》的核心就在于明确适用范围和实施程序,为各级环保部门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保驾护航,只要各级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客观公正、事实求是,按程序要求办理,应该能够做到在达成使命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

《办法》还有哪些有待完善?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是一个不断“扬弃”的过程。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办法》在某些方面或多或少还存在一些缺失,需要通过实践来不断完善。

如就企业限产停产的时限问题,有基层环保部门反映,有些案件情况复杂,不易把握。再如《办法》虽然提出了限制生产的适用情形,但未明确限制程度及要求。

此外,还有地方环保部门提出,在水污染限期治理中,《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与《办法》出现交叉或冲突时怎么办,这涉及到了《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存废问题。

虽然问题不少,但总的来看,《办法》的出台是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的有效手段,与仅对违法企业进行经济惩处相比,更加具有震慑力。因为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一点罚款影响并不大,但是一旦被限制生产或者被责令停产整改,就意味着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将受到极大影响。一旦遭到限产停产,对企业的打击将是“伤筋动骨”的。

(原标题:限产如何限?停产怎么停? 能不能落实到位,关键还要看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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