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
(一)标准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钢铁系列排放标准已实施八年,钢铁系列排放标准实施情况评估结果表明,标准实施以来,在控制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促进钢铁工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标准实施中,钢铁行业反映《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中未规定烧结机(球团)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造成不同烧结机焙烧烟气污染物控制水平难以公平评定,部分企业甚至通过掺风等方式稀释排放,烟气含氧量可达到19%甚至更高,与含氧量16%的烧结焙烧烟气相比,同样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如进行折氧换算,实际排放水平可相差2.5倍,不利于企业间公平。为落实国家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生态环境部对GB 28662—2012进行了修改。 (二)与原标准相比,修改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一是补充了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设计焙烧烟气含氧量14.5%~15.5%,随着设备老化,漏风率和含氧量会增加。为充分利用余热,球团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焙烧机在冷却段鼓入空气冷却,并将热烟气返回至回转窑和干燥段循环利用,致使焙烧烟气含氧量相对较高。综合考虑烧结和球团工艺差异、实际监测数据,结合已印发的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文件和国内相关标准,补充烧结机和球团竖炉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6%,球团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 二是完善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相关要求。近几年,我部发布实施了多项固定源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中很多适用于GB 28662—2012。此外,GB 28662—201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监测方法标准编号规定了年号,标准中污染物项目不能采用最新版本的监测方法标准。为此,本次修改删除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5中监测方法标准编号的年号;并增加了5.8条“现行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以及本修改单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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