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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2)

时间:2014-12-03 16:04来源:环保报 作者:叶文建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福建省厦门市近日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2010年1月《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之后,全国第二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

《条例》是厦门市2013年度法规的正式项目,共九章六十七条,分为总则、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保护自然生态、改善环境质量、发展生态经济、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制度建设与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亮点1

划定生态控制线 严控开发强度

背山面海是福建省厦门市的天然优势,厦门要打通陆域森林生态屏障和沿海海洋生态屏障,构建沿河流、山体和交通干线的3类生态廊道,整个厦门将呈现山海区域生态格局。

《条例》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划定生态控制线,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由厦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的具体划设和管理协调工作。环保、国土房产、市政园林、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农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条例》明确生态控制线包含的区域有生态林地、河流水面、公园、绿地、农田、海域生态保护区域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区域。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条例》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现有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置方案。

鼓励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进行搬迁和集中统一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用地、资金、就业和技能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

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工程以及其他线型工程确需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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