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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3)

时间:2014-12-03 16:04来源:环保报 作者:叶文建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福建省厦门市近日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2010年1月《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之后,全国第二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

对生态控制线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政府每年度应当将占用生态控制线区域和变更生态控制线的情况向厦门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条例》规定,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洪水调蓄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海拔50米以上的山地或林地、水陆交界生态脆弱带等生态敏感区或脆弱区,自然保护区、评估认定需要保护的无居民海岛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重要砂质岸线区域等,应当纳入生态红线范围。

在红线范围内从事与生态保护、改善无关的项目开发,以及其他可能损害生态环境的活动,在《条例》中都已被界定为“违规活动”,相关部门可对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2

建立信息平台 实现资源共享

《条例》加强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设计与创新,要求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多种规划的融合统一。

实现“多规合一”的新的规划审批制度,将原本多个部门之间冲突又繁琐的审批环节,统一到“多规合一”信息平台进行,实现资源共享,一些审批项目被取消、合并,各主体部门之间实现跨部门一站式审批,避免规划的矛盾。

在用地方面,将新的审批流程共整合为5个阶段:即用地规划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备案。

“多规合一”还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乡基础设施、工业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等。

与此前相比,已完成项目规划总体环评的,在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时,环评可简化形式和内容,而备案类的事项,原则上由审批改为即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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