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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4)

时间:2014-12-03 16:04来源:环保报 作者:叶文建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福建省厦门市近日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2010年1月《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之后,全国第二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

根据厦门市政府颁布的“多规合一”实施细则,在项目评审时,也将由以前的多部门分别专审,改为联合评审,并由审批部门共同提出审批意见。

亮点3

禁止开采海砂 建设溪流生态岸线

大范围的开采海砂,破坏了海洋生态,《条例》规定,禁止在厦门市海域开采海砂,严格控制在海域从事水产养殖,禁止在湖泊、水库、河流、干渠进行洗砂排污、倾倒垃圾等活动。

禁止在山顶、山脊及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和建设。禁止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交通设施每侧200米、铁路每侧500米和机场、车站、湖泊、水库周边山坡地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活动。

《条例》加强了自然水体保护,实施过芸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深青溪、官浔溪、埭头溪和龙东溪、九溪、东坑湾至南部港汊景观水系等溪流流域综合整治与景观生态修复工程,促进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维持和改善水体生态系统功能,将这10条流域改造建成厦门市的“十条风景线”。

《条例》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溪流流域退耕、退渔、退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植被保护,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建设溪流生态岸线,改善溪流生态环境。

亮点4

严控污染物排放 开展排污权交易

根据《条例》,厦门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对超标区域,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超标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治并暂停审批新增同种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同时,按照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制定各类建筑的碳排放指标。在公共建筑领域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公共建筑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强制性减排任务,具体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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