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共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活动造成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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