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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全文】(5)

时间:2016-07-28 09:3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点击: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44号))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按照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等相关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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