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全文】(3)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自治区、盟市、旗县环保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业、卫生计生、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自治区环保厅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单位的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治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盟市、旗县环保部门根据环境监测信息或相关部门信息报告、通报,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盟市、旗县政府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盟市、旗县政府发布的三、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的,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上级环保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保部门。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减轻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着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事发地环保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要求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3.3.1 部门间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3.3.2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自治区环保厅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省级环保部门,并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省级政府通报的建议。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时间;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5)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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