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全文】(4)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导截、收容、转移等针对性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不明时,在做好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的同时,当地环保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并分析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划定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方法、点位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4.2.5 市场监测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播发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主动、全面、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自治区层面应对工作 4.3.1 部门工作组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自治区环保厅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3.2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应对 当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时,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2)指导地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4)对跨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5)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4.3.3 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成立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4.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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