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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2)

时间:2017-04-01 16:2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北京市政府 点击:
【摘要】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建、扩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或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严禁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新建化工、制药等存在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存量企业。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农委、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机制。2017年底前,制定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适时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估。监测发现土壤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饮用水质量时,市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区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立即采取防控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组织制定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水源地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防止土壤环境污染。(市农委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未利用地调查,摸清全市未利用地面积、分布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控制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原则上作为生态涵养用地。未利用地确需开发为农用地的,相关区政府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开发利用;可以开发利用的,应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对未利用地的巡查和保护,防止矿山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土壤污染。(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严查向沙荒地、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控工矿污染。2017年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并自2018年起,每年开展土壤环境状况监测,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同时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各区环保部门每两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环保局,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各区政府牵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监管。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药、汽车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按国家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所在区经济信息化、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区政府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的控制。(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尾矿库环境风险管控。2017年底前,全面排查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环境安全。金矿尾矿库管理单位(企业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区政府负责)每年开展1次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严格管控环境风险。(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监管局和相关区政府牵头,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控制农业污染。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全面禁止施用列入国家名录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精准高效植保机械。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民施用配方肥、缓释肥、有机肥,加快实现水肥一体化利用。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19年,全市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生态涵养发展区全部施用环境友好型农药,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市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5%以上,化学农药施用量减少1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物化落地率提高到98%以上,化肥施用量降低2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农业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大兴、通州、顺义等蔬菜生产重点区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市农委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供销合作总社等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市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育种、科研用途除外)。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20年底前,禁养区外保留的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并全部配备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市农委牵头,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禁止污水灌溉。严格管理再生水灌溉,建立再生水灌溉水质、土壤土质、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历史污灌区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对因历史上曾使用污水灌溉或长期使用再生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农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减少生活垃圾污染。全面实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2017年底前,区级及以上垃圾填埋场全部完成防渗处理工程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建设,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全面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在2015年基础上再完成7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止污泥污染土壤。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新建高碑店、小红门、槐房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工程,提升污泥规范处理处置能力。开展将处理达标后的城镇生活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的试点,并定期进行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价。(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牵头,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面排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对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置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企业每5年要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评估结果和防治措施及时报市、区环保部门。(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按照减量置换原则,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涉重金属项目。落实《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淘汰退出电镀等重金属污染行业和工艺。明确本市重点监管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两年开展1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强化重金属污染全过程控制。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稳妥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督促事件责任方及时处置残留物及已污染土壤。事件责任方不能及时有效采取处置措施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代行处置,并向事件责任方追缴处置费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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