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3)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5.严格用地准入标准。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自2017年起,对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环保部门应根据其停产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污染筛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档案,作为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工业企业用地和加油站、汽车修理等服务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明确污染物、污染范围和程度;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实施污染地块清单管理。根据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及地块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动态更新。清单信息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可优先实施绿化并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暂不开发利用或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落实监管责任。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联动监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21.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土壤环境调查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2018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报市政府审定,并定期更新。(市农委牵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倾斜。对辖区内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市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农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辖区内发现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区,应按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全市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农委和相关区政府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辖区内发现重度污染耕地的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得到全面严格管控。(市农委、市水务局和相关区政府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实施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加强受污染耕地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等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特别是对重度污染耕地,积极开展耕地休耕轮作试点,加大对结构调整的政策扶持力度。(市农委牵头,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施用量,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建立有机肥重金属含量、施肥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加强生产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应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市园林绿化局牵头,市农业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27.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针对拟开发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2017年10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根据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有序推进原北京焦化厂、首钢主厂区等重点区域治理修复。(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市农委、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二次污染。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和本市环保要求,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各区环保部门应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治理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环保部门报告。修复后的土壤,可以综合利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0.确保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治理修复效果抽查,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应继续开展修复工作。市环保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进行督导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评估办法,对各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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