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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2)

时间:2017-04-06 14:29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辽宁省政府 点击: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江河湖库(以下简称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全面实施河长制,有效恢复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目标

  推进目标:2017年4月底前,完成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人员确定工作,并由各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组织全面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2017年6月底前,完成市、县两级《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完成省、市、县、乡四级河(段)长人员确定工作,完成省、市、县三级河长制办公室配置工作,建立各级河长会议制度。2017年10月底前,完成省级《考核办法》和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各项工作制度编制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和省级重点河湖“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编制工作,完成各级河长制工作主要管理平台搭建工作。2018年6月底前,编制出台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并完成河长制系统考核目标及全省河长配置等相关情况档案建立工作。河长制落地生根,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实施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的目标,到2020年,省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8%,全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51.16%,全面实现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其中,辽河流域(包括辽河干及其支流)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23.81%以上;大浑太流域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3.33%以上;凌河流域(包括大、小凌河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4.29%以上;鸭绿江流域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沿海诸河流域(包括大洋河、庄河、碧流河、大沙河、复州河、大清河、兴城河、六股河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1.43%以上。地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6.2%以上,全省地下水质量不再下降,辽河、凌河保护区等主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有效解决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省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0%以上,地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8%以上。基本杜绝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全省河湖生态系统显著改善,逐步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重点河流:按照河流对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程度,省初步拟定56条河流作为“十三五”期间治理保护重点。其中辽河流域有17条,分别为辽河、绕阳河、柳河、清河、柴河、凡河、寇河、招苏台河、亮子河、马仲河、八家子河、长河、万泉河、螃蟹沟、一统河、庞家河和鸭子河;大浑太流域有17条,分别为浑河、太子河、大辽河、英额河、苏子河、东洲河、李石河、蒲河、北沙河、细河(浑河支流)、南沙河、细河(太子河支流)、海城河、运粮河、柳壕河、五道河和劳动河;鸭绿江流域有6条,分别为鸭绿江、浑江、爱河、草河、大雅河和蒲石河;辽西沿渤海诸河流域有9条,分别为大凌河、小凌河、女儿河、大凌河西支、第二牤牛河、六股河、细河、兴城河和五里河;辽东沿黄渤海诸河流域有7条,分别为大洋河、碧流河、大清河、大沙河、浮渡河、庄河和复州河。

  四、组织体系

  (一)河长。

  1.河长设置。河长分为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流域、河流或片区河长。

  (1)总河长。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乡级可不设立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河(段)长。按照“不重不漏、突出重点,上下贯通、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立流域、河流(河段)或片区河长(以下简称河长),凡列入我省地表水和水功能区考核的河流要无缝覆盖、每一段都要有河长。河长由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同志兼任。

  省级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设立5大流域河长。5大流域分别为辽河流域、大浑太流域、鸭绿江流域、辽西沿渤海诸河流域和辽东沿黄渤海诸河流域。5大流域河长分别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兼任。

  2.河长职责。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河长制工作负总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流域(河流)或片区河长制工作及实施目标负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质达标、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3.公示制度。在河湖显著位置、重要水质监测点位等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开河长姓名、职务、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河长制办公室。

  1.机构设置。省、市、县三级均应设置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2.工作职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落实本级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拟订本地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在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前由水利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工作方案)、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拟订本行业工作目标、统筹拟订本地区及各河长责任区综合工作目标,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综合汇总考核结果;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总河长、河长汇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和反映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要求。

  (三)河长制会议。

  河长制会议分为总河长会议,河长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等几个层面。

  1.总河长会议。总河长会议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其委托同级党委、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一般同级河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和下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参加。主要事项为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部署全局工作,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等。

  2.河长会议。河长会议由河长主持召开。一般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河流(流域)流经的下级河长参加。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责任区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措施、考核验收及其他重大事项。

  3.河长制办公室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由河长制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一般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河长制办公室中层干部,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乡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参加。主要事项为贯彻落实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分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要点、年度目标任务,提出及落实推进措施,安排布置考核验收及其他河长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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