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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4)

时间:2017-04-06 14:29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辽宁省政府 点击: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江河湖库(以下简称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全面实施河长制,有效恢复河湖健康生命、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方案。

  六、工作步骤

  为确保全省推进河长制工作目标全面按期实现,计划通过下列步骤予以落实。

  (一)确立领导及组织机构。

  1.落实总河长及河长。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应在2017年4月底前落实到位,各级河长应在2017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人员确定后应立即组织开展相关工作。2017年底前,由省公布省、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人员名单,由市公布县、乡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河长名单。

  2.建立河长会议制度。2017年开始,省、市、县三级每年至少应分别召开一次总河长会议,召开一次河长制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组织、推进、落实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河湖保护管理工作。河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河长适时组织召开。

  3.组建河长制办公室。省、市、县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河长制办公室的组建工作,并及时将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逐级报送上级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前应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临时机构专项开展河长制工作。

  4.成立部门专管组织。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等河湖管理保护任务较重的部门应抽调人员、成立组织专门负责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相关工作,其他部门也要指定具体处室负责此项工作。

  (二)编制工作方案。

  市、县两级均应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市、县工作方案可围绕本方案按照“上下联动,平行推进”的原则统筹组织编制,应立足地方实际逐级细化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等内容。

  (三)制定考核办法及工作制度。

  省、市、县三级均应根据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及各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制定考核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1.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由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编制;考核工作由河长(或委托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分别实施。河长制办公室应对各相关部门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2.工作制度。河长制工作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主要包括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及报送制度、监督考核制度和工作督察制度等。

  (四)编制实施方案。

  由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各相关部门意见及《考核办法》等统筹编制本级《河长制实施方案》。《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应在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及《河长制实施方案》应在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

  (五)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

  省、市、县分级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省负责制定主要大型河湖和重点跨市(含市际以上界河)河湖的“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其他河湖由市、县分别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应结合具体实际统筹考虑中办、国办《意见》确定的主要任务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具体治理及管理保护目标和措施。

  省负责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的河湖名录在2017年下半年公布。此后,市、县应逐级确定发布本级负责制定“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的河湖名录。各级同步编制“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省直有关部门“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应在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各市、县“一河一策”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应在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

  (六)建立管理平台。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一建立河长制工作管理平台,并实施信息共享。应将河长信息、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及标准、考核结果、责任追究及其他重要事件等情况纳入管理平台实施管理。要做好河长制工作有关会议及其他文字材料、图片及影响资料等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实施监督考核。

  1.推进阶段监督考核。2018年6月底前,由河长制办公室根据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对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及下级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2.实施阶段监督考核。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按照相关要求和考核办法开展实施阶段考核。具体包括总河长对下级总河长、河长对下级对应河长、政府职能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对下级河长制办公室(乡级党委、政府)等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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