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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环保法律法规介绍(2)

时间:2009-11-30 14:35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俄罗斯环保行业法律法规介绍。
  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和实践积累,俄无论在资金上还是在环保理念和技术手段上都今非昔比,预料今后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会不断加大,管理和技术上的现代化步伐也会加快。俄各地政府和民众的环境意识也较强,环保工作在俄具有较好的社会基础。  
  4.俄环保工作仍以政府为主。民间环保组织发展相对滞后,但将迅速发展。  
  俄联邦生态、技术与核能监察局和联邦自然资源利用监察局是进行环境监察和环保监督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各行业和各地区的环境状况和环保工作进行监察和监督。 
  由于历史和经济原因,俄民间环保组织发展较晚,资金来源有限,力量还比较薄弱,组织程度和技术条件都较差。民间组织和公民的环保活动也常常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他们的意见在重大项目讨论中也常被忽视。 
  成立不久的俄罗斯“绿党”是一个以通过坚持人与和环境和谐发展理念来参与国家经济和政治重建的环保政党组织。该党近期目标是在各行各业,和政府、议会里发展自己的骨干和支持者。该党发起了所谓的“绿色团结”运动,以联合各类民间环保组织协同环保行动。这些组织有森林保护组织“红松”俄罗斯环保运动,“妇女生态联盟”,儿童“绿色行星”组织,“俄罗斯独立生态鉴定”组织,“动物志”动物保护协会,“绿色纠察队”,以及各地一些区域性环保组织。 
  俄《环保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民间环保组织在俄国家环保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并规定政府要积极支持民间组织的合法环保行动。因此,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尖锐化和俄国内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俄民间环保组织必将迎来一个大发展时期。 
  二、俄《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 
  1.俄环保基本原则 
  各级各类组织与个人的活动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良好环境;保障每个人享有的良好的生活条件;个人、社会与国家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利益科学有机的结合,保证良好环境的存续和发展;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安全的必要条件;各级各地政府部门都对本辖区的环保工作负有责任;资源的有偿使用原则和环境污染破坏的补偿原则;环保监督的独立性原则;对计划中的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将产生的生态危害进行预估;在决定开始进行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时必须对其做环境影响评估;必须根据环保技术标准检查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在项目计划和实施阶段评估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具有何种自然的与社会经济方面的特殊性;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整体环境的原则;根据环保要求设定有关活动影响自然环境的限度;根据环保标准要求尽量利用最佳技术工艺,确保有关活动的有害影响降至最低;有必要使国家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和非商业性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参与到环保活动中来;保护生物多样性原则;在针对有关经营和其他活动制定环保要求时充分顾及群体和个人的不同立场;禁止环境后果不明的经营和其他活动项目,禁止可能造成自然生态系统恶化、改变和(或)消灭动植物和其他生物基因的项目,禁止浪费自然资源和其他恶化环境的项目;每个人都有权获得真实的环境状况信息,就涉及其环境权利的问题依法参与公民决议;违反环保法要承担相应责任;应组织和发展生态教育体系,培育和构建生态文明;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非商业组织有权力参与解决环保议题;俄联邦要在环保领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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