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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时间:2016-08-16 17:1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南省政府 点击:
【摘要】近日,从河南省人民政府获悉,河南省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的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 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排污许可证(副本)除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外,还应载明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

  第九条 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许可证类别和二维码。

  第十条 许可事项应当包括: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和最高日允许排放量。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情况。

  (四)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和污染治理设施,直接影响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原辅材料的控制要求。(五)间歇性、季节性或特殊时期排放的特别控制要求。

  简易排污许可证副本只需载明上述(一)(二)(三)款内容。

  第十一条 环境管理要求应当包括:(一)污染防治设施安装、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等环保措施要求。(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方案、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要求。(三)执行排污许可情况报告的要求。(四)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事项。

  简易排污许可证副本只需载明上述(三)(四)(五)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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