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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10)

时间:2016-11-14 13:5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浙江省环保厅 点击:
【摘要】日前,从浙江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规划,浙江将进一步实施脱硫脱硝工程及烟粉尘治理。工业锅炉于2017年12月31日前,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以下简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

       6.推行企业分级管理和信息公开。

       创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信用管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在企业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基础上,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年报制度,根据许可要求落实定期监测和上报责任制。环保部门根据企业年报和监督监测抽查结果,结合执法检查、群众信访情况确定企业环境信用等级。

       根据环境信用、环境绩效、排污总量实施分级管理,强化总量激励机制。开展重污染行业和区域特色行业“三三制”评价排序,在区域内落实总量指标、排污收费、环保电价、差别水价等差别化激励约束政策,促使行业优胜劣汰和优势企业做强做大。在全省探索建立行业整治差别化减排政策,倒逼落后地区加速转型升级。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市控及以上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七)严格环境执法,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与水平

       1.完善法规标准。

       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强化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法律主体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我省实际,做好地方环境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重点推进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重点做好《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修订工作,重点推进《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立法项目。

       完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行“阶梯型”标准引领,加快制定重污染行业和特色行业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雨水排放限值、重点行业VOCs排放等地方标准。进一步提高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如杭州湾、乐清湾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行业制订和实施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落实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杭州湾地区的烟粉尘特别排放限值。  

       2.加大执法力度。

       严格环境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排放较重、不符合产业 政策或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低小散”企业和各类小型加工场进行清理整顿。继续推进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的问题及废水直排企业调查整治专项行动。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警示,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大综合惩处和处罚执行力度,建立环保领域非诉案件执行联动配合机制,尽快推动建立“裁执分离”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依法支持“裁执分离”后行政机关采取的组织实施措施,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 

       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违法使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快环境污染责任界定、损害评估鉴定制度建设,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完善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深入推进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会同公检法机关集中力量查处、起诉和判决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的典型案件。

       完善环保执法监管体制。落实国家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研究设立环境监察专员。完善市、县级环境监管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的稽查职能,完善环保部门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履行环境监管执法情况的督查制度,指导督促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3.提升监管能力与水平。

       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监测机构县级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全覆盖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急预警监测全覆盖。推进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形成“县级能监测,市级能应急,省级能预警”的现代化监测体系。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县(市、区)环境执法监管队伍。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实践训练教学基地。 

       进一步完善监督性监测和随机抽查,主要将监督监测和随机抽查结果直接用于企业执法监管。坚持铁拳铁规治污,大力推进环境司法建设,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提高环境监督监测、随机抽查的威慑力和效果。进一步推进刷卡排污扩面,完善在线监测数据的应用。

       4.全面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

       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民委员会完成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2016年,全省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式运行。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体系的工作流程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5.有序推进我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制定出台我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开展试点,有序对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部分县(市、区)党委政府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督察国家和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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