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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2)

时间:2017-04-25 16:3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住建部 点击:
【摘要】近日住建部发布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城市废物及其他废物时提到,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方案。全文如下:

       2术语

       2.0.1污染系数Pollutioncoefficient

       是某一地区某方位风向频率与该方位风速的比值。用来表示污染程度的大小。

       2.0.2逆温Temperatureinversion

       在某些天气条件下,地面上空的大气结构出现气温随高度增加而升高的反常现象。

       2.0.3烟气Exhaustgas

       是气体和烟尘的混合物。是水泥工厂污染大气的主要因素。

       3基本规定

       3.0.1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符合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的要求,污染治理应结合生产工艺的改进,采用可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使环境保护措施与生产措施相互协调。

       条文说明:“循环经济”是对物质梯次利用的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生产工艺革新、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三废”综合利用、余热综合利用等方面以及生产过程污染物治理等。近年来,我国水泥工厂生产过程污染物防治设计指标已接近国外先进水平,但在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利用、“三废”综合利用方面同国外先进水平尚存差距。因此,搞好水泥工厂的环境保护设计,需积极贯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思想,吸收利用国外先进技术,从深层次推进水泥工厂的环境保护。

       3.0.2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应充分体现环评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应依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条文说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文件提出的为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措施及其他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意见,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对上述文件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其污染防治措施的效果,是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内容。因此,环境保护设计应执行和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3.0.3水泥工厂厂址不得在环境空气敏感区域选址。

       条文说明:环境空气敏感区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规定的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其中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区域。这也是强调要在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选址源头方面加以限制。

       3.0.4厂址选择应根据当地风向、风速、地形、逆温及环境容量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环境因素选定;厂址应位于城镇和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新建、扩建或改建水泥厂与居住区之间留有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的有关规定并与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相吻合。

       条文说明:目前我国一般用污染系数(污染系数=风向频率/平均风速)来定量反映风对大气污染的影响,污染系数是表示污染程度大小的参数,它综合考虑了污染物扩散时风频和风速的协同作用。水泥厂应位于城镇和居民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的上风侧,否则易造成粉尘及有害物质对城镇和居民区的不利影响。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当地近5年平均风速,对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水泥厂规定了卫生防护距离;对于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水泥厂的卫生防护距离,该标准要求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当地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可按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内有对于水泥厂防护距离的论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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