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7)
9环境监测 9.0.1水泥工厂可根据工厂规模设置环境监测站,配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 条文说明:水泥工厂设置环境监测站有利于定期监测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分析所排放污染物的变化规律。环境监测站可以委托或与当地环保部门合作建设。厂内的污染源定期监测可委托当地环保监测站进行。 9.0.2水泥生产线窑尾废气处理排气烟囱、窑头排气烟囱应安装连续监测装置;连续监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的有关规定。监测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对新建生产线窑头、窑尾等重点排放源设置连续在线监测装置是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要求,也是防止粉尘非正常排放的有效手段。 9.0.3水泥工厂环境保护的主要监测仪器应包括:各种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器、环境监测站配备的各种监测及检验分析仪器。 条文说明:环境监测仪器所包括的内容是根据水泥工厂污染源和污染物种类等确定的。 9.0.4生产设备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孔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规定的采样条件。 9.0.5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应根据废弃物种类、配备分析、监测仪器和设备。 【条文说明】本条款对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的特性分析及环境监测提出了要求。 废弃物与水泥工厂使用的原料特性差异很大。可增加的分析检测仪器包括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气相色谱等,水泥工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中规定了水泥厂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中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氨的排放限值规定,标准中规定了测试方法及检测频次要求。 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时水泥窑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其中包括氯化氢,氟化氢,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规定,标准中规定了测试方法及检测频次要求。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进入产品中的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 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中对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及水泥熟料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制均有规定,并给出了测试方法及检测频次。 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GB50588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 《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50954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5104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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