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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4)

时间:2017-04-25 16:3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住建部 点击:
【摘要】近日住建部发布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城市废物及其他废物时提到,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方案。全文如下:

       4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设计

       4.0.1水泥工厂总图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进行布置,总平面布置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宜将污染危害较大的设施布置在远离非污染设施的区域,并应布置在厂前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条文说明:工厂的总图设计,应结合地形条件,按功能分区布置,以降低相互间的污染影响。如生产区、原料堆存区、厂前区等的布置,都应考虑到风向、风速的影响。

       4.0.2应根据工艺布置、相应生产设备的能力、处理物料的特性合理配置高效除尘设备。

       条文说明:本条强调了水泥厂粉尘污染防治设施的污染防治能力应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4.0.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氨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烟囱(或排气口)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为了保护环境,减轻污染,根据总量控制、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的原则,各地区都制定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因此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计除满足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外,尚应满足当地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0.4产生废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置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水泥生产线、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工程生产设备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有关规定要求。

       条文说明:主要规定水泥厂生产设备、除尘系统应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不仅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也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

       4.0.5水泥生产线、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工程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有关规定要求。

       条文说明:主要规定水泥厂各生产环节的生产设备、除尘系统应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

       4.0.6物料处理、输送、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扬尘、防雨水冲刷流失的措施。

       4.0.7煤粉制备系统中的除尘设计应采用具有防燃、防爆、防静电的设备。

       条文说明:煤粉制备系统应设置温度、CO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并应设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安全设设施,以保护生产设备、收尘设备的正常运行。

       4.0.8生产过程中处理含湿、热气体的除尘设备应对其进风管道采取保温、防止结露措施。

       条文说明:本条主要规定水泥厂收尘设备应做好保温,以防因结露影响收尘效果。

       4.0.9除尘管道应做防积灰设计。各废气排出口处的气体流速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确定。各废气排出口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控制管道风速,非标准件设计应避免积灰和阻塞。废气出口的气流速度不能太低,当出口的气流速度低于环境风速时,易发生烟羽下洗,加重近厂范围内的污染。各废气排出口高度如果太低会扩散不好,加重局地污染。

       4.0.10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线,废气的有组织排放口应设置采样口。采样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的有关规定。窑头、窑尾、煤粉制备、水泥磨等主要采样点应设置排放口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为了保证环保日常监督性监测,包括窑头、窑尾生产线上所有排气筒在设计时均应留有采样口及采样平台。对于窑头、窑尾、水泥磨、煤磨等重点排放源应设置标志牌。

       4.0.11当水泥窑尾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未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时,应配备脱硫设施。

       条文说明:正常情况下,预分解窑水泥厂的二氧化硫是无须控制的,只有在使用高硫、低碱原料、燃料时,二氧化硫的排放问题才有可能超标。本条强调当采用硫含量高的原、燃料或替代原、燃料而使窑尾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配备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减排措施。

       4.0.12水泥工厂的窑尾系统脱硝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51045的有关规定。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提高了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水泥工厂窑尾系统需要增加脱硝设施,窑尾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才能满足该标准要求。

       4.0.13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有关规定执行。废物的处理、输送、装卸、储存过程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采取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防漏、防冲刷浸泡、防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等措施。处置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应经收集、净化处理、达标排放。其中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说明: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废弃物的产生量逐年增多,对人类环境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焚烧法处理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是众多处理方法中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最好的一种方法。水泥窑是发达国家焚烧处理危险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设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的排放标准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执行。

       4.0.14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废弃物时,废弃物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GB50757、《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5095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有关规定。

       说明:处置或协同处置工业及其他废弃物时,其运输、预处理及储存过程难免会在场地留有各种废物的残渣,它们将随雨水流入周围水体污染环境,因此废弃物储存应按照规范设计,减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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