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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5)

时间:2017-04-25 16:33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住建部 点击:
【摘要】近日住建部发布了《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城市废物及其他废物时提到,应采取安全有效的处置方案。全文如下:

       5噪声、振动污染防治设施设计

       5.0.1总平面布置宜将高噪声区和低噪声区分开布置,噪声污染区应远离生活区和厂前区,并充分利用厂内建(构)筑物等屏障阻滞噪声向厂界外传播。厂内集中布置的高噪声设备不宜靠近厂界边缘,布置有高噪声设备的厂房宜采用全封闭处理,或采用密封隔声围护结构。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根据近几年水泥工厂环保验收结果分析,粉尘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却成为较突出的环境问题。噪声控制应采取控制声源、阻拦声音传播等措施,从声源设备选择和布置上加以控制。水泥工厂高噪声设备较多。水泥工厂防噪设计,为使各设备运转噪声及生产噪声在厂界的叠加值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要求,高噪声设备集中的主生产线及单一高噪声源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厂界布置,利用工厂自身的大型建筑物、储库等阻隔噪声传播;对设置高强噪声设备的建筑,如各类磨房、破碎厂房等,设计中应根据声源的强度、环境条件,并结合围护结构的条件,采用开小窗或不开窗的形式形成声屏障,厂房的门、窗尽可能背向厂界及居民区一侧,必要时采用隔音门窗。防止噪声外逸影响环境,以达到良好的降噪效果。

       5.0.2噪声及振动污染防治应降低声源噪声,同时应控制噪声传播。设备选型及布置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宜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和有利于控制噪声传播的布置形式。

       条文说明:根据水泥工厂环保验收结果分析,粉尘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却成为较突出的环境问题。噪声控制应采取控制声源、阻拦声音传播等措施,全面控制噪声污染。应根据声源特性及发声规律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密封等措施;根据被保护对象的要求,应采取控制噪声源、阻断噪声传播、敏感目标保护等措施。

       5.0.3高噪声风机、罗茨风机应采取消声、隔声措施。露天布置的风机应结合防雨、隔热等要求对风机壳体进行隔声处理。单独布置的高噪声设备尽量放置在较低的位置,宜采取用单独封墙或加装隔声罩。

       条文说明:分散布置的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罩等其他隔声措施。

       5.0.4根据物料特性,块状、颗粒状物料输送转运站宜做封闭处理。输送块状、颗粒状物料的提升机、胶带机的下料溜子应降低落差,也可采取其他降噪措施。

       条文说明:水泥工厂除设备运行噪声外,物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噪声不容忽视,应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及治理。颗粒状物料下料溜子宜在料斗耐磨材料与斗壁之间敷设隔音降噪阻尼涂料,以降低落料噪声。

       5.0.5高噪声设备宜根据其产生气流噪声的特性及风管直径选择合适的消声器。高噪声风机宜采用低转速风机。各类大型磨机、破碎机、工艺系统风机宜加基础减振装置。

       条文说明:降低声源噪声,例如在罗茨鼓风机基础安装减振装置,在罗茨鼓风机、空压机风管上加装消声器,在收尘风机排风管上加装消声器等可有效降低噪声。磨机、破碎机等大型设备运转时除产生噪声外还会产生振动影响,本条规定工程设计应采取减振、隔振措施如加装减震垫或减震弹簧等,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5.0.6余热锅炉向空排放的排汽管应安装消声器。余热发电机房应采取隔声、消声、吸声、阻尼、减振等措施,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GB50588的相关规定,制定综合噪声治理措施。

       条文说明:锅炉排汽、发电汽轮机等生产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应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及治理。

       6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设计

       6.0.1污水处理应靠近污水排放量大的区域,并应设置在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条文说明:污水处理应设置在靠近生活污水排放量大的区域。由于污水处理常会产生异味,夏季尤甚,因此应设于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以避免对生活区的影响。

       6.0.2原料、燃料及产品输送码头的污水排放口不宜设在码头区域内。排入自然水体的排放口应设在生活饮用的水源取水口的下游,并应符合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为防止给水水源受污染和污水可能对下游的污染,因此在确定污水排放口位置时,应遵守这些原则。

       6.0.3水泥生产线及余热发电工程在保证水质的前提下,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节水措施,减少排放或达到污水零排放。

       条文说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因此,本条要求水泥工厂应节约用水,尽可能一水多用,减少废水排放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直流用水如增湿塔喷水由生产循环给水系统供给,可以减少系统的排污水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0.4水泥工厂、水泥粉磨站应采用清污分流排水系统,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实行清污分流,有利于减少污水量、提高污水浓度、降低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生产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溢流水、化验排水、余热锅炉排水和化学水处理间排水应为生产废水,洗涤、冲洗厕所和淋浴等排水应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量小,且水质简单,可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

       6.0.5污水处理程度及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各类污水经处理后宜作为生产补充消耗及其他辅助生产用水的给水水源。

       条文说明:水泥工厂的污水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确定处理方案。污水排放标准,应取得当地县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因为与国家标准相比,地方标准的要求更高,应选择更严格的标准来执行。在水资源缺乏地区的工程应尽量做到中水回用,以实现污水的零排放或少排放、减少新鲜水的消耗。

       6.0.6污水处理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地形,满足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条文说明:规定了污水处理工艺流程、竖向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

       6.0.7污水处理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处理设施应设均匀配水装置,并应设排空设施,排出水应回流处理。对处理后出水应设置消毒的设施。

       条文说明: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处理设施间的配水是否均匀,直接影响能否达到设计水量和处理效果,所以设计时应重视配水装置,配水装置一般采用堰或配水井等方式。考虑到处理构筑物、处理设施的维护检修,应设排空设施。为了保护环境,排空水应回流处理,不应直接排入水体,并应有防止倒灌的措施,确保其他构筑物的安全运行。排空设施有构筑物底部预埋排水管道和临时设泵抽水两种。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止疾病传播,污水处理应设置消毒设施。

       6.0.8位于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有保温防冻设施。

       条文说明:为了保证寒冷地区的污水处理在冬季能正常运行,有关的处理构筑物、管渠和其他设施应有保温防冻措施。一般有池上加盖、池内加热、建于房屋内等,视当地气温和处理构筑物的运行要求而定。

       6.0.9排放口应设置测流段和永久性采样点,测流段应便于测量流量、流速。排放口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排放口的设置应考虑便于监测及防止被占覆。

       6.0.10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及其他废物时,各类废物渗滤液、冲洗运输车辆及储存设施的废水应分类收集处理。各类废物处置、堆存区域内的排水应有初期雨水、地坪冲洗水的收集措施,收集后分别处理。不得将未经处理的废物渗滤液及污水以任何方式排放或随意倾倒。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及其他废物的堆存场地地坪应做防渗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水泥工厂协同处置工业及其他废弃物时,其运输、预处理及储存过程难免会在场地留有各种废物的残渣,它们将随雨水流入周围水体污染环境,因此相应车间范围内的初期雨水应与废物运输设施冲洗水和渗滤液一同收集处理。由于废弃物产生的渗滤液渗入土壤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因此需对废弃物的堆存场所地坪做防渗处理,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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