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工业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行动对中国的启示(2)
日本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痛痛病事件,是由于三井组在神通川上游开挖锌矿时排放的含镉废水流到下游,导致农业和人体健康受害。据大冢健司介绍,人群健康受害从1911年开始发生,一直到1968年患者才提出诉讼。 1968年,18名患者和患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三井金属矿业股份公司。1971年,第一审原告胜诉。“政府和法院认定镉污染与痛痛病之间流行病因果关系成立。” 大冢健司说,但被告公司不服上诉。1972年,日本高等裁判所最终确定原告胜诉,然后原告与被告之间和解,企业与受害者及其家属签订公害防止协定,同意患者和专家等到矿业现场进行调查监督。 环境与健康问题出现后,首要的就是确定病因,这是后续责任认定和赔偿实施最重要的基础。 “日本当初应对健康灾害的第一线社会主体是医生,医生和其他领域专家之间合作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得到了基本而重要的科学证据。”大冢健司表示,专家贴近受害者的现场观察和研究,为污染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认定提供了核心理论基础。 据大冢健司介绍,1921年,一名叫荻野的医生开始怀疑“矿毒”是导致痛痛病的原因。1955年,有医生开始对200名患者进行体检调查。1957年,荻野医生在福山县医学会发表“矿毒”原因论。之后,农学、经济学和医学专家吉冈博士对痛痛病原因进行流行病调查。1961年,吉冈博士和荻野医生发表镉原因论,水环境专家小林教授利用重金属分析法补强了镉原因论。 可见,对于环境与健康问题,医学和环境等领域专家通力合作至关重要,是拨开问题成因迷雾的关键。 单纯依靠技术措施不能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必须用法律手段控制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1月1日正式实施,当天环保社会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原告,收到了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立案通知书。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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