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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业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行动对中国的启示(4)

时间:2015-01-20 10:39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在社会科学研究协会(SSRC)日前举办的年会上,日本亚洲经济研究所主任研究员大冢健司表示,日本曾经历的环境污染问题,值得中国引以为戒。日本在应对公害健康问题时,环境与健康问题推动了工业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而早期污染治理或避免污染是防止环境与健康灾害问题的关键。

值得一提的是,1967年出台的《公害对策基本法》提出,“在保护生活环境方面,要实现与经济健康发展的协调”,这就是“经济协调条款”。毫无疑问,这是发展经济处于优先地位的观点,根据这一条款,采取公害对策时,至少不能妨碍经济发展。这种规定遭到了日本广大群众的强烈批判,所以在1970 年第六十四届国会上修改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删掉了这一规定。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同样条款也被删除。

在应对公害问题的过程中,日本逐渐建立完善了环境健康机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环境省(厅)为核心的全国一体化行政管理体系。在独立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环境保护机构与卫生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分工明确,相互协调,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协作。

此外,日本政府还投入大量财力用于环境治理。大冢健司向记者表示,生态修复和健康恢复需要很长时间和巨大费用,如日本痛痛病事件地区的土壤修复工作花了40余年,投入资金总额达400余亿日元。企业应承担的费用负担不起,只能靠政府财政来补贴。

■ 关注焦点

因果关系怎么认定?

污染与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极为困难复杂,在现代环境侵权诉讼中,各国一般倾向于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在这一点上有突破性发展的当首推日本。

日本著名的四大公害案件审判便运用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此外,日本还在1970年颁布的《关于危害人体健康公害犯罪处罚法》中明文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即如果排污单位排放了足以导致人体健康损害和其他物质损害,而且在所排污范围内发生这种危害和损害,如无相反证据予以排除,则推定这种危害系由排污单位所致。这一原则的运用,更有利于加强对环境受害人的保护。

救助有哪些规定?

为能够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救济,日本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质污染防治法》中,针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新设了企业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实施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对一定的健康损害者进行免费治疗或补偿部分生活费。另外,按照《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规定,不用等到法院做出判决,相关机构就可以简单快速地救济公害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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