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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工业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行动对中国的启示(3)

时间:2015-01-20 10:39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在社会科学研究协会(SSRC)日前举办的年会上,日本亚洲经济研究所主任研究员大冢健司表示,日本曾经历的环境污染问题,值得中国引以为戒。日本在应对公害健康问题时,环境与健康问题推动了工业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而早期污染治理或避免污染是防止环境与健康灾害问题的关键。

中国正经历着高速经济增长,但同时也产生了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这与日本曾经历过的环境问题类似。因此,对日本曾经的环境问题进行研究,以吸取经验和教训,成为许多中日学者努力的方向,大冢健司便是其中一个。

大冢健司长期从事流域与环境社会治理理论、中国环境问题、环境政策和社会变动等领域的研究。他认为,中国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发生类似水俣病等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大冢健司表示,环境问题的产生非常复杂,解决之道在于政府、职业工作者(学者、医生)、NGO和媒体共同合作,形成合力。

在中国,目前人们对环境相关的健康风险了解甚少,政府及公众对此做出回应的能力也极其有限。借鉴日本公害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防止和处理类似环境与健康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无疑,环境污染的早期治理,无论对于受害者还是排污企业,都可避免重大损失。日本一桥大学教授、《环境与公害》(原称《公害研究》)主编寺西俊一曾向我国清华大学水俣病考察团介绍,不算水俣病给日本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有多大,也不算受害者的损失有多大,只算一下施害者的损失。窒素公司当年如果对排放的污水采取治理措施,花费约为200万日元,而污染事件发生后,他们付出的赔偿金额为2000多亿日元。

在应对公害过程中,日本政府和企业都付出了努力,但受害民众的作用不容小觑,他们扮演了“先行者”的角色。受害民众通过自身努力,积极推动政府进行公害立法,并通过诉讼迫使排污企业给受害者提供赔偿,继而引发席卷日本全国的“反公害”市民运动,推动了日本行政、司法和立法领域的改革。

最初日本控制公害和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想依靠技术来解决问题,但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单纯依靠技术措施是不能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必须成立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制定环境保护法规,以法律手段来控制污染,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因此,日本在1967 年召开的第五十五届国会上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68年,又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噪声控制法》。1973年,制定了《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除了颁布新法,这一时期日本还修订了一些法律,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体系。这些法律和标准确立了保障公众健康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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