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基于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调查数据,确定详查范围,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重点行业为重点,排查潜在污染地块,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设天津市土壤样品库。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参与,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各项均需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各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各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规划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以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将耕地按照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区域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切实做好优先保护。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加强特殊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有关审批部门等参与) 3.大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安全利用类耕地分别设置长期定位监测点,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变化动态。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国家要求(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市农委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涉及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严格管控类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市林业局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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