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5)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各区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底前全市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农委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我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有关区人民政府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基础上,有关区人民政府针对重点区域及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建立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示范区。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国家要求(以国家与我市签订目标责任书为准)。(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各区人民政府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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